主题: 一公司网上买机票被骗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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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9/6 14: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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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家公司在网上购买打折机票被骗40万元,赃款又转入9个账户。因未能找到犯罪嫌疑人,该案件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后,法院执行干警跨4省8县市,近日追回37.5万余元。
  受骗
  网上购机票 40万被骗走 2010年6月11日上午,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朱经理准备到西安出差,遂安排财务人员购买从广州到西安的机票。财务人员在互联网上搜索“特价机票”时,遇到一个弹出的特价机票订购网站页面(网址www.wy145.co.cc),点开网页后,就按网站上显示的订票号码拨打了电话。广州到西安的机票是1258元。对方声称网站正在升级,无法操作,要求将机票款转入开户名为王某德的个人账户。
  财务人员要求开具发票,对方就要求财务人员验票,并问财务人员数控公司账户余额多少。财务人员说有40多万元,对方就要求财务人员在其指定的位置输入验证号401818进行验票。财务人员又按其要求进行操作,没想到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却弹出“转账成功”的提示,原来数控公司账户上的401818元居然已转入了王某德的账户。这时财务人员感到不对劲,但对方一再称款项马上就会转回来。疑虑之下,数控公司还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数控公司转入王某德账户的绝大部分款项已被分解转入9个不同的账户,而这9个户主的户籍分别分布在海南、河南、广东、广西4省的居民曹某、方某、叶某、何某、李某、李某艺、林某、羊某、覃某账上。公安机关遂迅速冻结了相应账户,但方某已从账中支取了2万元。鉴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公安机关不能将款项直接划扣归还给受害人,遂告知数控公司向法院起诉。
  追款
  法院执行到位375024.44元 2010年7月,数控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德、曹某等10人,请求法院判决10被告归还骗取的40多万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调查,曹某、叶某、羊某、林某、李某艺、覃某等6人称身份证曾遗失,账户被他人冒用开立。涉案账号2个在浙江开立,8个在海南开立,而10个被告的户籍地址却分布在海南、河南、广东、广西四省的8个不同县市。曹某等9人的案涉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上述账户均以小额现金开户。根据流水账的显示,此前已有多笔资金转入后被迅速取走的记录,犯罪分子应不是第一次利用上述账户行骗。
  2011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德等十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取回案涉账户内被骗款项及其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由于被告众多,户籍地址跨四省八县市,2011年8月,法院执行到位375024.44元,追回被骗款项的93。
  ■连线法官
  1 刑案未破可否先审理民事部分?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审判员龚国柱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曹某等9名被告是犯罪嫌疑人,故本案与犯罪嫌疑线索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不等待公安机关破案而先行审理。
  2 账户被盗开的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龚国柱认为,我国银行账户采用实名制,自然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证件上的真实姓名。在实名制下,登记资料记载的开户人被视为该账户的所有人,即使该账户被假借他人盗开,在该账户被注销或更正之前,登记的开户人也享有所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于不能证明曹某等人即是犯罪嫌疑人,应认定曹某等人取得利益属于善意,其返还的范围,应以未被犯罪嫌疑人取走仍在账户内的数额及该款产生的存款利息为限。数控公司要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法无据。由于案涉账户系被犯罪分子盗用曹某等人名义开立,曹某等人并未实际控制该账户,其应履行的返还义务之方式,应协助原告取回被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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