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18岁女大学生单恋老师未果轻生家长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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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9/6 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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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服药自杀,父母事后得知女儿因为爱上自己的老师不能自拔,并最终走了极端。悲伤的父母认为,学校、老师对女儿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2009年,18岁的李斯带着憧憬走进了南方某大学校园。由于水土不服,李斯患上了思乡病,每天不思饮食,躺在床上浑身无力。这时,担任班级铺导员的孙老师来看望她,鼓励她、照顾她。李斯渐渐喜欢上了自己的老师。两年间,李斯对孙老师的迷恋越来越深,性格内向的她不敢和朋友倾诉,只得把所有的话都埋在心里。
  对于李斯的反常情绪,孙老师有所察觉,并减少和李斯的接触,而且还安排几个同学包括李斯一起到自己家里做客,将自己幸福的家庭生活展现给李斯。希望通过此举,使李斯从这段单相思中走出来。但是事与愿违,从孙老师家回来后,李斯就以身体不好为由请假回家。在家里,李斯写下遗书,表达了自己对老师的爱恋,但是又得不到的痛苦。李斯的父母认为,李斯的心理状态不正常,辅导员孙老师是明知的,且对李斯可能实施极端行为也应当可以预见。但因学校既没有履行定期与家长联系沟通、通报李斯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及行为的工作职责,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学校、老师对李斯的自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对李斯的死亡负责。
  律师说法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浩亮认为:大学生与学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大学生是成年人,学校不对学生负有特殊责任,如监护之类,此二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产生民事关系。对于李斯的照顾,辅导员本是正常地关心自己的学生,但是却被李斯误解。发现学生的情绪异常后,铺导员及时采取措施,让学生清醒过来,做法并无不妥。没有证据表明表明李斯曾经将自己轻生的想法向辅导员倾诉过,因此,铺导员对李斯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李斯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学校的主要义务是对其进行教育、管理,而根据现有证据,均难以证明学校对李斯的教育管理存在瑕疵并最终导致李斯自杀事件的发生。李斯作为成年人,因感情受挫,选择轻生,理应预见到其后果。因此,李斯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老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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