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缺陷汽车召回条例今公布 生产者拒不改正可罚百万

  • 巧合
楼主回复
  • 阅读:506580
  • 回复:2
  • 发表于:2012/10/30 16:25:24
  • 来自:河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易县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今天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1.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2.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

  此前违法行为处罚过低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 langrenren
  • 发表于:2012/11/3 15:58:03
  • 来自: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0)
(0)
  
  • :-)%不哭(-:
  • 发表于:2012/11/4 11:29:13
  • 来自: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0)
(0)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